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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暂行)

嘉兴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04-02

2004723日嘉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326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5320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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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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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嘉兴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市本级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包括市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区、秀洲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协助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初步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经委开展工作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本级预(决)算进行监督。并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市级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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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本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讲究绩效、收支平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综合预算,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报告市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安排及说明;

(二)重点支出及当年财政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三)市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提交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到项。

第十二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编制和执行好本区预算,其预算草案、决算情况应当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区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市本级中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街道预算,由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时一并审查,相关街道人大工委做好前期调研。

第十三条? 财经委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细化要求;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财经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 财经委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并在收到初审意见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处理情况向财经委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经委初审意见以及市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需要审查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及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政府、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换届时应当成立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财经委或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专家会审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并提出对部门预算草案编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的决议,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预算草案的部分变更。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报告、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应当抄送财经委。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将预算绩效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的审查范围,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组织抽查并听取汇报,必要时可就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或政府性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财经委承担常务委员会预算绩效监督的具体工作,可邀请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监督各个环节。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应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建立与预算相适应的有效约束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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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作出说明。待预算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委报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二)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预算支出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经委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财经委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听取财经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应当向财经委通报。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通报。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下列事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现行的省对市、市对区财政体制,以及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

(三)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

(四)由政府承担并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各项举债;

(五)与预算相关的审计结果报告;

(六)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八)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财经委备案: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同款级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单个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

(二)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文件;

(三)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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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于当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间,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预算超收收入资金的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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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做好本区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区决算情况。

市本级中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街道决算,由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决算时一并审查,相关街道人大工委做好前期调研。

第三十九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经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委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财经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财经委报告,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资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报表。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 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经委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结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年底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财经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抄报财经委。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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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四)不按照规定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八)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九)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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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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